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4819号之一
原告: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五星新村******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4116222T。
法定代表人:殷雪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滔,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海***佳商务宾馆,,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周行府前路**周行商业广场1,**301、302、303、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WL3J79C。
经营者:顾旦亚,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共同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迅珺(共同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海***佳商务宾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2445元,由原告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