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1执705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五星新村三区35幢底层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给付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608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8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62605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9月2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8年9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总计有不超过500元的银行存款。
3、2018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
5、2018年12月11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结果相同。
6、2018年12月1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18年12月2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8年12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拒绝前来。
本案执行标的1626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581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步全赢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