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大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大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14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民初字第01122号
原告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五星新村三区35幢底层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大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高长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大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书面通知原告苏州虞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5800元,但原告未能及时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