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324号
原告: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544303135。
法定代表人:王贵华,总经理。
被告:江西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93799144N。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总经理。
原告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60元,减半收取计7880元,由原告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