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新程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终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新程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建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忠,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务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0001号盛世金源A号楼1203-12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新程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1.案涉工程自2007年2月7日即已竣工,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虽主张于2007年4月20日向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新程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了《施工图预(结)算书》,但无证据证实,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新程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此亦不予认可,仅承认收到了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日邮寄的《施工图预(结)算书》。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新程社区居民委员会虽未在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此时已距工程竣工达11年之久,远超合同约定的期限。一审法院以《施工图预(结)算书》认定本案工程价款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2.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的2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价款等主要条款方面约定不一致,应查明何份合同为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3.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距工程竣工时间较长,应查明双方是否已就工程价款进行过结算,如未结算应查明未能结算的原因,如双方不能就结算达成一致,可根据查明的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情况决定是否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予以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新程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树东
审判员  马凤霞
审判员  邵 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