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31执14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住山东省莒南县。
申请执行人:***,女,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001号盛世金源A楼1203-120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92××××××××549,0账户。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相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92××××××××54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单良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