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968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9630U,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0001号盛世金源A号楼1203室-12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B4834143-7,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村。 负责人:谭秀娟,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02民初9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 通过以上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公司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调查结果以及不申请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不申请悬赏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的任何债务,亦未缴纳本案的执行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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