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

1136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某某、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民终1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267号20栋10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骏,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前艾镇众创工业园区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镇江市中鼎正信社会服务评估中心,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江滨新村92幢。
负责人:***,系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镇江市中鼎正信社会服务评估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1102民初27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武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