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

5505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涟水县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26民初5505号
原告: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大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涟水县气象局,住所地涟水县红日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涟水县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以与被告间纠纷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29元,减半收取4364.5元,由原告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