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滨海县路灯亮化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保714号
申请执行人:江***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56666119M,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杨学武。
被执行人:滨海县路灯亮化管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922MB0519371M,地址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张善民。
申请执行人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523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1357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