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2民初2022号
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6元,减半收取计3673元,由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