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袁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2民初2022号 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6元,减半收取计3673元,由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