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5203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向**,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王福中,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广东云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东山东阳玉城村新村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潘云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向**与***、广东云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连带付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49055.5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及负担执行费。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或广东云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以152782.33元为限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壮文
审判员 黄钦填
审判员 徐庆辉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