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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8570号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创业路12号,信用代码:913210810518816884。
法定代表人:杜燕,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骨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县双桥开发区,信用代码:52341623MJA725017W。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院院长。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保全被申请人3350万元或等额资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1101901390141906××××),为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函期限为自申请人向贵院提出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错误侵权之债消灭之日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骨科医院3350万元或等额资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少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韩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