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江苏鑫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兴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金宏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路**iv>
负责人:沈高升,行长。
原审被告:江苏鑫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汇西路**(华远国际大厦)**-533>
法定代表人:王飞燕。
原审被告:江苏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路**开发大厦北附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蒋玉宏,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华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原审被告江苏鑫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09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江苏华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对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09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并于2020年10月28日向上诉人江苏华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462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江苏华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华利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国先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秋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