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71号
原告:江苏鑫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汇西路215号华远国际大厦A区-533。
法定代表人:顾春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枝,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润扬南路9号25-512。
法定代表人:金宏星。
原告江苏鑫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鑫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李 五
审判员 谢云参
审判员 王 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