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龙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龙成集团有限公司、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执6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龙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浦东新区书院镇白玉兰大道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00007608505264。
法定代表人:谢玉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志学,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
市大通区民主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90320799。
法定代表人:许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新龙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2018)皖0402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淮南维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01355元的财产,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账户及其他权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乃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