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龙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龙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1执恢51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龙成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龙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
法定代表人:谢玉成。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执行人:***,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龙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应给付原告上海龙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XXXXXXX.4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龙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3)黄浦执字第5558号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2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中重新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保险理财、养老金、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恢复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鸣
审判员 沈文轩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唐希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