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执恢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上海新龙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白玉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08505264。
法定代表人:谢玉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安,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芜湖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芜湖县陶辛镇镇政府内织机构代码59268698-1。
法定代表人:郑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王长生,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恒丰置业有限公司、***、***、王长生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宝价值1309018.00范围。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璐璐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罗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