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龙成集团有限公司

莱格宝(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龙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0481号 原告:莱格宝(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龙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莱格宝(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龙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莱格宝(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