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8549号
原告:上海绿荫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368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绿荫膜结构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发,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绿荫膜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诉讼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沈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