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荫膜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炯凯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绿荫膜结构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注册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房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