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荫膜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绿荫膜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炯凯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荫膜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炯凯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绿荫膜结构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注册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房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郑  华
 代理审判员金  辉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顾  克
 相关案号:(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1871号查看法律文书
 相关案号:(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91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