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934号
原告:浙江桃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A座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83221402L。
法定代表人:陈淡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强,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乔井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100025109280。
负责人:曹永佳。
原告浙江桃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董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浙江桃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桃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唐启祥
书记员邵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