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执547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桃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A座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83221402L。
法定代表人:钟宇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杭州济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科技城308-35室(萧山区钱江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4PK6T。
法定代表人:陈宁,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迅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5706131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岭市联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坦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14909121。
法定代表人:郑米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浙江桃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济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迅华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联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桃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岭市联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桃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6执54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如敢
人民陪审员 邱 音
人民陪审员 顾伟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旭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