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11执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淮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解放北路7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安市德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凯旋国际广场24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淮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德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六安市德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六安市德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