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德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枞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民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枞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
法定代表人:**,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委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可,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轩,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六安市德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六安市梅山南路凯旋国际广场2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枞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德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072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相对应的工程款数额、预留金是否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存在超诉讼请求判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072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枞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