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民初208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5月28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申请人:六安市德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谷产业园42栋宁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15419986。
法定代表人:徐春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六安市德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至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六安市德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六安市德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继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檀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