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德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六安市德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民初90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六安市德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金谷产业园42栋宁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15419986。

法定代表人:徐春华,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六安市德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六安市德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0元或相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扣押。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六安市德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0元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鹏 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叶含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