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002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洪钢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政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政大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政大建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政大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政大建筑有限公司存款724199.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政大建筑有限公司收入724199.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