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4民初1697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才宇,系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被告:***,男,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华、吴得顺(实习),系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新城红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062476450P。
法定代表人:储友利,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男,女,汉族,1997年6月1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及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67元,减半收取7233.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许 涛
人民陪审员 朱永青
人民陪审员 夏太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