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产启贵、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2427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贵方,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慧,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产启贵,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红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062476450P。
法定代表人:储友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林,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冠群,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产启贵、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劲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储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