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金寨汇丰商砼有限公司与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24民初170号
原告金寨汇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金寨汇丰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寨汇丰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娅
法官助理  刘 铭 书 记 员  林贻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