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2民初368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载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