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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2民初368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载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