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财保55号
申请人:南昌市亿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钢材大市场8号楼13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31470483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站龙,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西湖东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78780189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昌市亿川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68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市亿川物资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亿川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68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63元,由申请人南昌市亿川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