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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2民初161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江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如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