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2民初161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江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如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