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邢台市玉泉山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1民初851号

原告: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昌九公路西侧(万象新天)小区**1F-1。

法定代表人:熊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邢台市玉泉山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皇寺镇。

法定代表人:胡秀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中兴西大街与太行路交叉口东南角售楼部。

负责人:张建中,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中兴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玉泉山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承揽被告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玉泉山度假村项目西山林语二区的建设工程。2018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邢台市玉泉山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工程价款暂估分别为1161万元和1078万元。原告根据被告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账户,将保证金130万元支付至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原告支付保证金并按被告通知进场施工后,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施工。请求判令被告邢台市玉泉山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给付原告工程款、损失赔偿240万元;判令被告邢台市玉泉山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130万元;判令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行政区划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撤销原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原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设立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近期原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办案系统将关闭,根据上级通知要求,本案移送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子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庆刚

书 记 员 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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