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列吉塞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5执5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昌九公路西侧小区**1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93764304T。
法定代表人:熊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列吉塞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双溪镇双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MA3883YK15。
法定代表人:谌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典强,江西铭强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列吉塞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2021)赣国仲字第013号调解书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欠款5530851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12日按年利率15.4%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计算至付清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2021年8月9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9执35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12月2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安县人民法院(2021)赣0925执5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国芳
审 判 员 郑文英
审 判 员 吴鹏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乐李林
书 记 员 黄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