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列吉塞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5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昌九公路西侧小区**1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93764304T。
法定代表人:熊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列吉塞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双溪镇双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MA3883YK15。
法定代表人:谌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列吉塞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2021)赣国仲字第013号调解书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欠款5530851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12日按年利率15.4%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计算至付清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2021年8月9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9执35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列吉塞涂料有限公司价值4700000元的财产(具体执行措施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国芳
审 判 员 郑文英
审 判 员 吴鹏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乐李林
书 记 员 黄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