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1民初7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洪泽县。
被告:***,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昌九公路西侧(万象新天)小区9栋1F-1。
法定代表人:熊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大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0元,减半收取计2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子彦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庆刚
书记员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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