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82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执行人江西喜加福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喜加福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需执行标的203.92万元、案件受理费1330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且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8)赣0482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钟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鹿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