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723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法定代表人:熊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7)皖1723执424号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的全部执行案件移送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分别作出(2018)皖17破申10号、(2018)皖17破申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由本院进行审理。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歇业已久,全部资产经本院依法处置均无法执行到位,既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1723执5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