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西喜加福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82民初109号
原告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昌九公路西侧(万象新天)小区9栋1F-1。
法定代表人:熊镇,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国庆,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都昌县。
被告江西喜加福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科技大道全国青年创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都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喜加福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