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鸿盛地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482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镇,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市鸿盛地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卢祝华。
关于江西凌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安市鸿盛地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2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25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就案件履行达成和解,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当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48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钟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