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1820号
原告:杭州中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磨岗岭。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贞妮,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4层411。
法定代表人:苗永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娅琼,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0元、保全费1823元,原告杭州中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长 宁 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宇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