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4454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50岁,汉族,户籍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新材料创业大厦**4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