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执3823号
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0403616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89905551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324民初153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根据该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86171.48元及违约金、律师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13349元,由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9月18日、11月27日本院运用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0年12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N×××**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3、法律文书登记的被执行人住址已被我院(2020)苏1324执恢479号案件处置完毕,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
4、2020年12月10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