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4执恢13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89905551C,住所地**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1324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264251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4994元,由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0月2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0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期向本院汇报财产;
2、2020年6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保险、微信账户、支付宝、人行开户信息、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0月16日,第三人泗洪县亿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陆台小区12幢1**501室房产及1**东侧车库、12幢2**501室房产及2**东侧车库,用于偿还本案欠款;同日本院以(2019)苏1324执8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上述房产;
4、本院裁定对以上房产司法拍卖,2020年6月12日,司法拍卖完毕,实际执行到位753400元;
5、2020年6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0年6月2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实际执行到位753400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