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1691号
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曹卫东,董事长。
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负责人:石明祥,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上海方本(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岳风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建东,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盟,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20元,由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荣
审 判 员 管飒爽
人民陪审员 张育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孟良燕
书 记 员 陈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