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朱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蒋美华,女,197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市惠鑫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与***、蒋美华、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惠鑫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91执恢14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