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健康支行、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4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健康支行,住所地淮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8394395027。
负责人:刘兆权,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萌萌,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长山,该分行职工。
被执行人: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914814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蒋美华,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惠鑫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健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美华、淮安市惠鑫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4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自愿向本院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12执432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向东
审 判 员 刘卫花
审 判 员 孙士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天宇
书 记 员 许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