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恢9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淮安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淮安市。
被执行人:淮安市惠鑫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惠鑫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苏0812民初8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淮安市惠鑫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款3562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因暂无其他财产适宜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812民初8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向东
审判员  刘卫花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鹏宇